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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学法律的同胞进来(恶搞加屠杀)~~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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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爱你》也接近尾声了
首先要感谢这部优秀的作品给我们的生活带来种种的种种……
特别是APPLE大人的原作 真的很不容易
接下来 学法律的同胞们……嘿嘿
我们把《不能爱你》当作案例题如何~~(伸出九阴白骨爪)
如果司考就考这一道题那该多有趣啊 HOHOHO
那个死缓三年就先丢开不说了(坛子里至少有两个以上的同胞提过)
按照法律规定 惯例 现实做法等等……我得出一个很RP的结论
晓晓是置天宇于死地而后快啊==
送房(违背现实操作)送车送存折……简直想害死他
天宇没有被双规绝对是个奇迹!
其实 放在现实中 等晓晓出监狱了 没准天宇还在牢里蹲着呢~~
啊……考试会让人走火入魔
所以还是让学法律的同胞来讨论吧 其他同胞一准认为我们是疯子~
爱情果然不能讲现实
否则人生不但无趣 而且搞笑^^
№0 ☆☆☆晚晚 2006-08-03 20:22:15留言☆☆☆  加书签 投诉 不再看TA

啊 搬板凳来学习(埋头记笔记ing)
№2 ☆☆☆巫诗HP2006-08-03 22:51:34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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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学法律的……但是……我印象中……初中政治书上好像有说过死缓是两年的……
飘……别打我……
№3 ☆☆☆莵絲の死2006-08-04 00:10:08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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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做选择还素做分析??
偶要玩~~
今天去对着小说翻法条去~哦呵呵呵呵
№4 ☆☆☆黄小右(改名改名喽)2006-08-04 10:01:39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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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晚...摸摸...
走火入魔也能这么高深佩服啊
那个..主要是没人怀疑天宇跟晓晓的关系吧
也没人提出申请回避之类的问题
不然...随便查查也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吧...
汗...
 
 
№5 ☆☆☆月下光2006-08-04 12:27:37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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莵絲の死 说得不错,死缓是两年,真佩服你,政治书上的东东还记得那么清楚,偶以前是学理的,不刚想像啊。
№6 ☆☆☆2006-08-04 15:43:57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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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于2006-08-04 15:43:57留言☆☆☆ 
 
我一直以为自己会选政治的……没想到……我还是选了化学……
哭死啊~我的政治~我的经济学~我的法律学~泪奔~
№7 ☆☆☆莵絲の死2006-08-04 16:25:54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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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于2006-08-03 20:39:42留言☆☆☆ 
房子属于不动产 以公示登记为所有权转移形式……
废话不多 晓晓当然可以用赠与的方式给天宇 可是现实中的具体操作是需要双方到房产交易中心 双方签字过户吧
也就是说 天宇不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得到这个房子
只要他不愿意 晓晓想送他都不可能~~
 
恩 这个其实需要懂房产的人来说明最好啦~~我也是推测嘛
№8 ☆☆☆晚晚2006-08-04 18:19:41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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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莵絲の死于2006-08-04 00:10:08留言☆☆☆ 
死缓当然是两年
听到三年的时候差点背过气去……
也许是笔误呢 二和三就差一横而已
№9 ☆☆☆晚晚2006-08-04 18:22:45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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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晓晓要天宇死是有理由的啦……
刑法306……著名的306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如果你要搞法律,千万别当律师;如果你要当律师,千万别办刑事案件;如果你要办刑事案件,千万别取证人证言;如果这一切你都做不到,你自己就到看守所报到吧。”
很经典吧~~
它的不合理也没什么可说的 问题在于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 这条是否使用经济罚? 坛子里也有亲提过这个问题 非常佩服的说
广播剧里有一句 没收违法所得……
好吧 也许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呢
但问题就从这里开始了……HOHOHO
№10 ☆☆☆晚晚2006-08-04 18:34:47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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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晓晓 你的违法所得哪里去了?
世界上没有不透风的墙……
主任律师手底下总会有几个小律师吧 再说这么大的案子 晓晓肯定有打下手的人(当然证据不能让他们知道)而且小说里是一个小律师给天宇送的东西……
小律师们胆子小 只要找他们谈谈话
什么是不是共犯啦 考个资格不容易啦
三春去后诸芳尽 各人需寻各自门……
OK 去处问出来了……很简单的不是吗~~
№11 ☆☆☆晚晚2006-08-04 18:44:06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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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晓晓 为什么你要明知故犯?
把这么东西给天宇 这是一种表达爱的方式
可是后果呢?晓晓一个律师不会不清楚吧
是想要天宇到牢里来陪你?
唉……艺术和现实不可当做一回事
否则晓晓的做法就成了拖仇人下水……除之而后快==+
№13 ☆☆☆晚晚2006-08-04 19:17:40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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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
还有一个重婚罪的问题
是天宇做律师后帮助一对同性恋人的那件事
同性恋人的确够不成重婚罪
但是同居呢 拜托哪位高手指点一下
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个“他人”是不是一定要为异性呢?
№14 ☆☆☆晚晚2006-08-04 19:24:56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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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个“他人”是不是一定要为异性呢?
  
☆☆☆晚晚于2006-08-04 19:24:56留言☆☆☆ 
是指异性,关系稳定,共同生活三个月以上
№15 ☆☆☆明福晋2006-08-05 01:57:52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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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不是平时口风紧保密工作做的好啊!!
№16 ☆☆☆虫虫2006-08-05 08:43:43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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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里到底有多少学法律的。
。。。。。
突然发现学法律的人好可怕哦。
№17 ☆☆☆抹茶雪糕2006-08-05 14:23:14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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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里到底有多少学法律的。
。。。。。
突然发现学法律的人好可怕哦。
№18 ☆☆☆抹茶雪糕2006-08-05 14:26:46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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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学法律,也不懂法
不过晓得小说何现实必须分开看
当然,写书做功课是必须的,可也不必太较真
№19 ☆☆☆mofanrenji2006-08-05 17:21:31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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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福晋于2006-08-05 01:57:52留言☆☆☆ 
哦哦……
谢谢大人 那个 有出处吗?
司法解释?还是别的什么??
№20 ☆☆☆晚晚2006-08-05 17:58:23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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