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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抄袭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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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第45条第1项将剽窃、抄袭他人作品作为侵权行为予以规定。剽窃、抄袭是指把他人的作品据为已有的行为。抄袭者不是自己付出创造性劳动,至多是把他人作品个别内容和词句略作改动,就作为自己的作品。"引用"在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含义下,是在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时,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情形。仅在此种情况下,可以引用,但必须:1、引用的作品是已经发表的;2、引用比利适当,引用的内容不能比评论、介绍或者说明还长;3、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等,这很关键,常为区分抄袭与引用的界限。只要不是自己创作,将他人的作品以自己名字发表、使用,不管多少都是抄袭。临界点是所抄的内容须构成作品。如司法实践上已保护了10几字的广告语为作品。但司法实践也否定了仅为3个字的"娃哈哈"作为作品予以保护。
(总算找到了,辛苦啊。这样吧,有谁买了书,看看后面有没有注释,如果有,表明了是引用的话,争吵就没有意义。如果没有,藤就出来道个歉吧)
№0 ☆☆☆净白色 2005-06-30 18:46:17留言☆☆☆  加书签 投诉 不再看TA

赞同。
№1 ☆☆☆路过2005-06-30 19:35:48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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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只是表明是引用的话还没完。。。因为出书是有营利目的的,所以为营利目的而使用应先获得许可,并支付相应的使用费。
№2 ☆☆☆好笑2005-06-30 19:41:50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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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都在竭力维护自己的偶像,可是恰恰是这种维护导致对方更猛烈的伤害。都消消火。抄或者是没抄,其实谁也没有权威说话,更不是吵架就可以解决的。
不知道古龙先生有无继承人,如果有那古龙的粉丝门大可以帮助其通过法律解决。如果法律认为是抄,那不仅仅是道歉的问题,还应该追究责任,赔偿损失。
如果法律不认为是抄袭,那大可以请某些人收回过激的言论。因为不负责任的言论也可以定罪的,当然茫茫网络无处追查,不过是自省得了。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采用言语进行侮辱,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文字侮辱,即以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漫画、信件、书刊或者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隐私,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3 ☆☆☆路过2005-06-30 20:02:17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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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了,辱人者人必辱之,我想侮辱别人的人,自己也只图得一时痛快而已。而那些人也不会得到他人的尊重。
№4 ☆☆☆净白色2005-06-30 20:14:29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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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苦~~!找到这些个法条~~!
 
但是有一件学法律的人都知道的事
法律是人类社会中所有准则中最低层次的要求
也就是底线~~
而且法律本身也明显的缺陷:时间滞后与范围局限
举例说吧~
一个人掉进水里快淹死了
一个游泳健将路过只是悠悠的看着不去救
最后那个人淹死了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
游泳健将是无罪的
因为他没有法定的义务去救那个陌生人
但是真的不该受到谴责吗?
同样的,一本是否“抄袭”
其实地球人都知道
有哪个傻子会真的整本整本地抄呢?
根据中国的著作权法
对侵权行为的举证要求是相当高的
所以认定很困难
但是这种“借鉴”和“引用”的过于频繁
和使用不当
即使在法律上没有问题
但是对于读者来说
甚至对于作者本身来说
都是一种伤害~~!
 
ps。 我想很多人在这里只是将“抄袭”这个词
作为一种平常语言使用
并没有带上法律的定义
或许也不太了解法律的规定
但是想要表达的问题本质
是一种“不平”
也未必没有道理~!
 
№6 ☆☆☆zoe2005-06-30 20:18:46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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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过于2005-06-30 20:02:17留言☆☆☆ 
所谓公然侮辱他人人格,指的是在现实中的自然人,在晋江,连注册制都没有,我不知道谁侮辱了谁。
就比如就路过这个ID,在藤的抄袭事件里,出现过的路过至少有四到五个,而且每个人都立场不同个性鲜明。
 
 
№7 ☆☆☆于默2005-06-30 20:18:54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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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摘自nuriko 对曹××剽窃《棋魂》的论述文《原创or抄袭?文化道德无关国界》
 
……
 
也许我是太易投入的人,昨天看了andychfu大人对该事件的原创报道之后,立时去网上搜索了所能找到的全部有关该事件的文章,包括评论、新闻、以及最初的连载和新书介绍等等。愤怒的文字也写过两三段。只是,静静看完相关评论与争执,忍不住想说的,却是“文化道德无关国界”这句话。
 
文化无关国界,道德素质亦然。这个事件所引发的本该是一场文化道德范畴内的论战,本该是对文化风气的反思,只是很可惜的,因为它的另一方是日本,于是话题越来越偏离,渐渐地滑向另一个敏感极端。
 
事先需要声明的,我并不是日文原作《棋魂》的忠实fans,虽然喜欢相关动漫,却尚且不到迷恋、至爱的地步;其次,我热爱动漫却尚算不到“哈日”的级别,对日本的历史与一些陋习也实在没有好印象;再次——这本是不必要提出的,然而却不得不说,实在是一种悲哀——本人硕士即将毕业,似乎与“黄口小儿”又或“智商为0的小孩子家”也没有必然的关系。
OK,封堵完可能出现的攻击——“因为喜欢主角才丧失理智”、“哈日!叛国!”、“毫无文化、素质低下”——我们可以心平气和地开始我们的探讨:
 
其实主题很简单,或许,也是自有文字开始即持续至今的争议——剽窃抄袭。
 
什么是剽窃抄袭,在中国作家网上我们可以看到这样的定义:
“剽窃是指行为人以隐蔽的手段,将他人作品部分或全部当作自己作品发表的行为;抄袭是指行为人不适当引用他人作品以自己的名义发表的行为。两者在侵权方式、侵权程度上都有区别,剽窃比抄袭更严重,情节严重的剽窃行为应当给予刑事处罚。”
进一步探究,还有《中华读书报》网页上江炜的评论:
“抄袭、抄写、因袭,不应视为完全的贬义词。只在特定环境下,显得不光彩。例如闭卷考试中,抄袭邻座的答案。正常的情况,抄袭便无大碍,甚至受到鼓励。如果是作家,在文章中抄袭些古人的典故、佳句,叫作引经据典,被认为是学识渊博的表现。
人类的文明,似乎就是在不断地抄袭中发展着。
以隐蔽的手段悄悄地抄袭,例如去掉引号甚至改头换面,大约便是剽窃,即文化领域的“偷”。难以容忍抄袭的人们自然更痛恨剽窃,因为抹杀了被剽窃者的存在。抄袭他人的作品,意同借用。剽窃则模糊了所有权的归属,不打算归还了,这就卑鄙。”
又有:
“区分抄袭与剽窃的关键,要看这借用者在被人揭穿之前,是否有意思表示告知读者谁是真正的所有人。”
及“抄袭被视为借用,抄袭者便应遵守借用的规则。应该了解借用不全是免费的,而且要建立在自愿基础上。”
№8 ☆☆☆sio2005-06-30 20:19:38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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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oe于2005-06-30 20:18:46留言☆☆☆ 
 
zoe,一向觉得你说话非常有道理.这次亦不例外!
№9 ☆☆☆渡渃2005-06-30 20:21:21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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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公然侮辱他人人格,指的是在现实中的自然人,在晋江,连注册制都没有,我不知道谁侮辱了谁。
就比如就路过这个ID,在藤的抄袭事件里,出现过的路过至少有四到五个,而且每个人都立场不同个性鲜明。
 
 
  
  
☆☆☆于默于2005-06-30 20:18:54留言☆☆☆ 
不错
并且她抄袭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如果这个说法根本是成立的,那么既使是在现实中,也无法构成所谓侮辱和诽谤!
 
 
№10 ☆☆☆哇~~MMX2005-06-30 20:41:28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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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oe于2005-06-30 20:18:46留言☆☆☆ 
 
zoe,一向觉得你说话非常有道理.这次亦不例外!  
  
☆☆☆渡渃于2005-06-30 20:21:21留言☆☆☆   
 
支持一下!
№11 ☆☆☆哇~~MMX2005-06-30 20:42:42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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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鄙视藤萍的行为,我觉得她这个完全是拿古先生和金先生开涮。
如果你是网络上玩,算了,但是还用在了牟利的商业行为上,是不是太见钱眼开了?
 
还有,看着你恶稿开涮的方法真的让同学法律的我感到有些耻辱。
冷笑~真是机灵啊,仗着自己学法律的,法律条文比别人懂得多吗?
走偏锋,钻空子?!
梅超风变成梅抄风?
老实和尚变成轻薄和尚?
抄了人家的话,后面来句楚大帅?
 
难道你学法律就是为了做这样的事情吗?!
 
№12 ☆☆☆Flyingdanc2005-06-30 22:01:01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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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四月天看见有人把法律条文和抄袭鉴定方法搬出来了,对比一下,藤萍这抄袭侵权的责任大约是跑不掉了。
№13 ☆☆☆的确是抄2005-06-30 22:24:05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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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萍怎么这么过分!
太目中无人了吧?!
 
你拿先生开涮很爽吗?用拿先生开涮这种事情来牟利很爽吗?
 
拿先生的文恶稿开涮,好,当你是恶稿,但是竟然用拿着先生开涮这种事情来做牟利的商业行为?!
太过分了。
而且,藤萍真是不愧是法律系的啊。
连恶稿抄袭开涮都这么有技巧。
梅超风变成梅抄风
老实和尚变成轻薄和尚
抄了人家的开卷语,后面装模作样来一句楚大帅
涮了古先生涮金先生,
把人家好好的文字东拆西折,然后乱拼一气,
冷笑,走偏锋,钻空子啊?
难道你藤萍学法律就是为了做这样偷鸡摸狗鸡鸣狗盗的事情吗?
 
拜托你,真有心,多花电时间研究怎么写出自己风格的文可以吗?
整天想着东抄西改,拿着经典开涮的事情来赚钱
显得你多自命清高、自以为了不起吗?
把人家的作品拿来开涮,然后牟利?!
好像你多行,好像就你行似的。
 
 
你这样的行为只会让别人瞧不起你!
 
 
而且,有人说,金先生和古先生也模仿过别人,但是,人家古先生金先生没有恶稿吧?没有拿别人的东西开涮吧?!
 
藤萍,你这样做,只会让人更瞧不起你,唾弃你,鄙视你!
№14 ☆☆☆受不了2005-07-01 01:50:21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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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就这段话重复了,在不同的贴!
№15 ☆☆☆我也受不了2005-07-01 10:15:39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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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
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给X X 市版权局的答复
 
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为简略起见,以下统称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抄袭侵权与其他侵权行为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
第一,行为具有违法性;
第二,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
第三,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第四,行为人有过错。由于抄袭物需发表才产生侵权后果,即有损害的客观事实,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指经发表的抄袭物。
因此,更准确的说法应是,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
 
从抄袭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也有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份窃为己有的行为,前者在著作权执法领域被称为低级抄袭,后者被称为高级抄袭。低级抄袭的认定比较容易。高级抄袭需经过认真辨别,甚至需经过专家鉴定后方能认定。
 
著作权侵权同其他民事权利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其中,行为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这一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对抄袭侵权的认定,而不论主观上是否有将他人之作当作自己之作的故意。
 
对抄袭的认定,也不以是否使用他人作品的全部还是部分、是否得到外界的好评、是否构成抄袭物的主要或者实质部分为转移。凡构成上述要件的,均应认为属于抄袭。
 
因为只是行政机关的答复,一般不认定有法律上的效力~!
供大家参考~~!
№16 ☆☆☆zoe2005-07-01 20:03:21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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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学法律还是好啊。
 
虽然是X市的地方性的法规,但是也可以看出来 有些东西不太好碰,否则是会引来大麻烦的。
 
何必呢。
№17 ☆☆☆唉~~2005-07-01 20:26:48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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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是一个地方性法规
只是国家版权局就×市提出的问题做的一个回答而已
从法律体系上来说,是没有法律上适用的效力的
版权局自己在最后也说了仅作参考的字样
我放在这里,也只是参考
 
其实不太想探讨太专业的问题
但是剽窃在实际的认定上是有很大难度的
并非仅仅套上法条那么简单
有时一些专家也会产生不同的意见
首先对于“抄袭”与“剽窃"定义
剽窃和抄袭是同义词,指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创作的作品发行的行为。
这是一种最常见,也是最严重的侵权行为。
但是它与有些行为在形式上类似,但法律责任上则完全不同~~
比如剽窃与模仿,与参考,与利用著作权的思想和观点,与合理使用,甚至与巧合,
像模仿一般理论上就认定为一种创作行为,不应混同于剽窃
 
著作权还涉及其“作品”本身独创性的问题
35%的规则我不知道从何而来
从理论上看,可能和作品的“独创性”有关
即一部作品必须是独立构思的智力成果
是属于作者自己的作品
完全或基本不是从另一本作品抄袭来的
也就是说这部作品体现了作者的思想感情,
非单纯摹仿或抄袭他人的作品,
即使有某种雷同之处
也不妨碍其本身的著作权
 
通俗一点说,就是要说她剽窃,
先要认定何为剽窃
证明书中的片断并非其他类似的但不是实质的侵权行为
其二,认清作品的概念
如果法律认定一部作品本身基本或完全具有独创性
那么是受知识产权保护的
那么也就谈不上把别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创作的作品来发表了
因为那本身就是她的作品
其三,引用问题
即使按照条文
她的引用是不合法律规定
也不能当然的推定就是剽窃行为
 
所以我觉得
对TP书中某些情节的法律定性
还是不应表现出过于武断~~
当然这种会引起争议的行为
我想作为作者自己也应该有所考虑
确定是否适当~~
 
声明:
我没有看过这本书
因为对藤萍也不感冒
实在不想自找不舒服
所以只是谈一点初步的看法而已
希望大家能够理性一点看待问题
 
以上~~!
№18 ☆☆☆zoe2005-07-01 23:42:08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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