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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倍乐官方解释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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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約降價是確實的,至於其他出版社會否因此覺得高興與否,並不在敝社的關心範圍之內,所以不回應。

由於敝公司停止收稿已久,與晉江合作的月澗草書系,並非屬於”倍樂的散約”作者,其屬性為”晉江的作者”、倍樂代為製作出版發行,所以此次的稿費降價,並未涉及到月澗草作者群。

至於長約作者,基本上是依銷量作稿費待遇調整,降稿費的人並不多。目前市況競爭激烈,主要書商進書挑人而進,網路名作家、與書店耳熟能詳的作家,基本上不畫上等號。而所謂的網路紅作家,也正是最受盜版衝擊的一塊。

在新人作家屢吃閉門羹,在此情況下,已不是出版社願不願捧新人的問題,也不是賺多賺少的問題,而是最現實的賠多與賠少的問題。而無法密集穩定出書、維持一定曝光率、讓讀者與租書店老闆記住名字的作者,其境地也是與新人作者相差無幾。

降散約稿費,並不是想”賺”作者稿費,而是現實環境下不得不為也。否則卑劣、又能不引起軒然大波的作法太多了,如果我們是一家只想到自己的出版社,今天有太多手段可以不正大光明的說、不正大光明的做。

與其壓了作者一年半稿子,再告訴作者說「出不了,你拿回去吧!」或者不明說,但是就一直出大牌的稿子,小作者遙遙無期的天邊等出書,或者出版之後稿費沒有……

倍樂文化在明知道會犯眾怒的情況下,寧可選擇正大光明的降稿費、但是,優先排期出版。否則,為何許多出版社,總是有那麼多的稿子等了很久、卻排不上出版呢?你知道大牌永遠不用等。

是的,因為公司就是商業機構、不是慈善事業,沒有一家公司有義務去賠錢捧誰,或者說,如果有心要捧人,但是五個裡面要挑兩個砸錢?那麼請問怎麼取捨呢?只有尋找與願意我們分擔風險、成就自己個人品牌的作者,一起同甘共苦了。
但作者如能在其他出版社有更好的待遇,我們也是樂觀其成的。

也許大家會問,為何之前是稿費高呢?只能嘆一聲,時不同也。目前台灣市場的競爭白熱化、加上盜版侵蝕,都已嚴重衝擊到這個產業。就像玄幻小說已經氾濫成災,倍樂所擔心的是耽美小說會否在2006年開到荼糜。這是整個產業將面臨的問題,而不是一家出版社的問題。


☆☆☆ 貝勒府爾康于2005-11-19 11:28:11留言☆☆☆ 
№0 ☆☆☆八卦 2005-11-19 12:09:28留言☆☆☆  加书签 投诉 不再看TA

№1 ☆☆☆- -2005-11-19 12:10:22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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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那个害羞呀呀呀2005-11-19 12:21:11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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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
№3 ☆☆☆lulu2005-11-19 12:23:50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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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乐的死人在说话
№4 ☆☆☆2005-11-19 12:24:00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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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高姿态
№5 ☆☆☆- -2005-11-19 12:25:15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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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合同就要遵守,不然要合同摆好看的呀。
基本的诚信都没有,说的口灿莲花也没用!
№6 ☆☆☆miao2005-11-19 12:41:15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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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舌灿莲花吧
№7 ☆☆☆|||2005-11-19 12:48:43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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汗。。。从商业角度来看,他们没错~
 
但是这对一些有实力的新作者来说,也是遗憾~
№8 ☆☆☆= =2005-11-19 12:58:10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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汗。。。从商业角度来看,他们没错~
 
但是这对一些有实力的新作者来说,也是遗憾~
  
☆☆☆= =于2005-11-19 12:58:10留言☆☆☆ 
 
从商业角度看,违反和约~~
可是关门大吉了
№10 ☆☆☆微笑2005-11-19 13:10:02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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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商业角度看,违反和约~~
可是关门大吉了
  
☆☆☆微笑于2005-11-19 13:10:02留言☆☆☆ 
顶这个 最基本的信誉都不要了 还开什么公司
 
出于商业利益降稿费没错 但是毁约就有错 再解释什么都一样 这样的话到哪里都说不通
№11 ☆☆☆布雎2005-11-19 13:19:07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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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这个 最基本的信誉都不要了 还开什么公司
 
出于商业利益降稿费没错 但是毁约就有错 再解释什么都一样 这样的话到哪里都说不通
  
☆☆☆布雎于2005-11-19 13:19:07留言☆☆☆   
我只是从LZ发的字面意思看,毁约的话,的确是他们不对~
 
如果只是降稿费什么的,我觉得没错~
№12 ☆☆☆= =2005-11-19 13:20:44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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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2005-11-19 13:20:44留言☆☆☆ 
哟,这位是倍乐小编大人还是离了倍乐就没处去的作者?
№13 ☆☆☆还是可行的2005-11-19 13:22:07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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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从LZ发的字面意思看,毁约的话,的确是他们不对~
 
如果只是降稿费什么的,我觉得没错~
  
☆☆☆= =于2005-11-19 13:20:44留言☆☆☆ 
 
建议这位去研究研究合同法,合同已经签订,还降低稿酬,就是毁约了。
 
№14 ☆☆☆微笑2005-11-19 13:25:40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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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从LZ发的字面意思看,毁约的话,的确是他们不对~
 
如果只是降稿费什么的,我觉得没错~
  
☆☆☆= =于2005-11-19 13:20:44留言☆☆☆ 
 
刚发的丢人,建议先去研究合同法再出来说话,现在贝勒干的事就叫毁约
 
自己的眼光不好,定位不准,凭什么让写手买单?
 
无能就算了,还要推卸责任,无耻之尤
№15 ☆☆☆微笑2005-11-19 13:27:31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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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从LZ发的字面意思看,毁约的话,的确是他们不对~
 
如果只是降稿费什么的,我觉得没错~
  
☆☆☆= =于2005-11-19 13:20:44留言☆☆☆ 
 
妹妹你是法盲吗?
№16 ☆☆☆………………2005-11-19 13:28:19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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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只是降稿费什么的,我觉得没错~
  
☆☆☆= =于2005-11-19 13:20:44留言☆☆☆ 
 
就算要降稿费也应该降以后的,已经签了合约的不应该改呀。
№17 ☆☆☆662005-11-19 13:29:08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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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的约再更改?
那作者不同样也可以不遵守合同内容,一稿多投去,反正他们可以违约,为何作者不行?
№18 ☆☆☆路人甲2005-11-19 13:37:53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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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文章寫得好的作者不多,如果想在耽美的市場分一杯羹要各憑本事、自求多福了。上不了檯面的文出成書只能在每年盤點的時候點到,誰讓讀者精呢?就是特別喜歡的文,買前還要詳細評估呢!
№19 ☆☆☆= =2005-11-19 14:10:29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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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路過:
 
你說"聲明" 那真是太"言重"了.上面這只是有感而發的回帖而已.說起鑽法律漏洞我們也是很感慨的.如果我們能到大陸來告盜版商的話.根本也不會有今天這樣的事了.
  
☆☆☆ 貝勒府爾康于2005-11-19 14:03:05留言☆☆☆ 
№20 ☆☆☆真悲哀2005-11-19 14:24:34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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