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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论坛网友交流区意见建议簿
主题:就今日站内第二条通知提出商榷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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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收到站内通知,对其中第二条有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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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文章内容:因为计算积分的关系,文章正文内不得出现非正文内容,包括作者感言、公告、资料、交流等,无论该章节是否锁定,否则一律视为骗取积分行为。给一周时间大家自行整理,一周后再有人投诉发现,系统强行删除。本公告发布之日以后,再有出现者,黄牌一张。
发信时间 2007-12-12 16: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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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应该是榜单和积分公式引起的。我觉得没必要强行限制。有些读者看到作者画外音太多,不想看了,自然会走。或者适当减少积分公式中字数的权重,这个问题就解决了。


当然,站方如果执意要推行这个政策,个人认为,自站方发出通知后一周截止,发文时间超过半年的就不应当在追溯范围中。因为急着冲榜的,一般是月榜和半年榜,这两个榜的影响最大。
已自然掉榜了,没必要再去追溯。否则,给非常多的作者带来不便。
新法取代旧法,对是否追溯都还有详细的规定,而该站内通知执行细则不明,影响公平。

再者,能否给喜欢跟读者交流或者不在乎分数的作者一个发文选项。

即:不参加首页上的各种榜单,如月榜半年榜活力榜之类。
或者直接选择给自己的文-1000万分。
如何?

此建议仅供参考,欢迎各位姐妹提出更实际更方便的执行方案,也希望管理层能接受。


№0 ☆☆☆开心的泛泛 2007-12-12 23:45:57留言☆☆☆  加书签 投诉 不再看TA

只要还在更新的文都应该在此限制之内,完结文半年的可酌情处理,如果一年之内文没有更新没有修改,可以不用强制修改。
这样改比较好一些,只要还在连载,都有别利用的可能性。
而那个负千分,刚才有人在BS帖子里说的很清楚了,只要不选独家基本绝对和榜单无缘,不用再多此一举.lz怕被转载,在文案上注明此文拒绝转载也就是了~~
最后,举四肢支持JJ的这个新政策~
№1 ☆☆☆ii2007-12-13 00:04:10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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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想到一个问题,比如好些人喜欢做资料收集文,这种资料收集文该怎么办?站方如何处理?
№2 ☆☆☆开心的泛泛2007-12-13 00:16:45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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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3 ☆☆☆552007-12-13 00:52:34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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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U盘,移动硬盘
私以为,网站没有为人保存资料的义务,更何况这是在原创网。
№4 ☆☆☆ii2007-12-13 01:10:15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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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想跟读者交流,为什么不用“作者有话说”
№5 ☆☆☆。。。2007-12-13 02:59:03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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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文案上注明此文拒绝转载也就是了~~
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话说现在直接转载的网站铺天盖地……= =|||
№6 ☆☆☆披MJ的某熊2007-12-13 09:07:37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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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直接选择给自己的文-1000万分。
 
>_<
 
大大,这个建议不好~给自己文-1000万分,那偶的出版机会不就是更渺茫了吗?成了海底捞针了。
№7 ☆☆☆路过2007-12-13 09:33:30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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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最新的公告,建议如下:
 
1、完结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完结文,不用做修改;
2、六个月以上,一个字不更新的文章,不用做修改;
3、诗歌、散文、评论、资料合集等非小说文,不用做修改。
 
结合本次通知的起因,个人觉得,应把此项规定的针对范围、检查重点、整改大户放在目前那些月榜、半年榜上的文章。
 
此外,对新开文、连载冲榜文的作者,也需要重点提醒。
№8 ☆☆☆ee2007-12-13 11:22:57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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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i于2007-12-13 00:04:10留言☆☆☆ 
你没问题你来瞎掺合什么?
你要表忠心麻烦你另开帖子。
这里是意见区,我是在询问管理层和征求其他该条短信有改进建议的姐妹意见。若你就是管理层,麻烦你披红挂绿穿上制服再说!
№9 ☆☆☆泛泛2007-12-13 12:40:28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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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病啊,难道我上面没提相关意见,就说了一句支持新政策就叫表中心?管理层?
果然是个小心眼,多疑,被害妄想严重的人!!!!
№10 ☆☆☆ii2007-12-13 13:01:12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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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这个帖是因为不赞成该条通知,所以咨询管理层和其他对该条通知有反对意见的姐妹。
 
你赞成该通知何必在我的帖子中发言?我的帖子一没有涉及到你,二来你不是管理层,也对该通知没不同意见。
这里是原创意见区,不是碧水。
 
你喜欢对我贴标签就去帖去吧。不理睬了。你们的招数也就那几样。
 
 
 
 
№11 ☆☆☆泛泛2007-12-13 13:13:33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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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说明
 
这条短信造成的问题是:
 
1、不少人的正文中都有提示大家去看作者有话说的字或者跟读者交流的话。如果按照这条短信,完结很久,下榜很久的都必须改,因为不改是“骗取积分”,被举报了会被系统删除。那么,系统删除的是什么?难道删除整篇小说?
 
如果有很多人很长时间不来,也没在系统规定的时间“一周内”更改,是不是被人举报了就要删除?辛辛苦苦的心血就白费了!
此外,对一些写了很长文字,掉榜很久的作者来说,因为这个规定,必须花很长时间一章一章的去检查修改,这相当花费时间,给作者造成不便。
 
而实际的效果而言,这些掉榜很久,或者完结很久或者早已停止更新的文修改,对修正目前已经变形的首页榜单毫无用处。而读者看到有更新(实际是作者为了这条短信修改文章),点进来一看,觉得上当受骗。或许会认为作者骗点击,这不是加大了分数失真么?
 
 
这条短信充分显示出一种霸道作风,想达到的整治效果却并不好。
 
2、目前盗文现象很多,如果按照此站内短信修改文章,遇到有人改头换面盗文,会妨碍举证。
如:
刘六于2005年6月1日写了篇《今儿真高兴》的文,一共65章。2006年11月7日完结,中间有作者感言。
钱五于2007年1月12日盗该文,并改名《从今很欢喜》,50章,2007年8月5日完结。
刘六2007年12月12日收到站内短信,她很配合,于是她按照站内短信修改《今儿真高兴》每个章节。
2008年1月被朋友告知该文被盗于金鱼网站。
刘六去交涉,金鱼网站让她拿直接证据。
刘六拿不出来。因为她的每个章节都是2007年12月12日后修改完成的,明显晚于钱五《从今很欢喜》。
尽管她说她的文是2005年6月1日发的,但系统的显示只能证明她在2005年6月1日有发文这个动作,不能证明每个章节都是在2007年1月12日之前完成的。不能证明对方抄袭。
读者留言只是间接证据。
 
3、很多人有喜欢发资料文的习惯,比如有关晋江上某主题的好文,或是写某篇文章的资料收集,不少人也喜欢收藏别人这样的资料文,也因为交流的方便,可以留书评交流共同喜欢的好书,让作者添加增补。这样的文,是极难上榜也不会出版的(即便上榜了就会被举报减分)。如果按此规定,是不是也得删除?
 
综上所述,我反对这条站内短信,官方管得太宽了。这条短信把绝大多数并不用字数谋取积分的作者视为“贼”,徒然增加大多数作者的无效劳动。
所以,还请修改。
 
№12 ☆☆☆泛泛2007-12-13 13:15:57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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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条规则的大方向绝对是正确的,所以我赞成,但是可以把条款改得更完善,所以我提出我的意见。
而你非得要把这条规定全盘否定,哪种方法比较好,大家心里自有公论!
而且,请不要随便代表大多数人说话,尤其是在建议上带上“损害大多数人利益”“绝大多数作者”这样的词语,因为你的话只代表个人,而晋江大多数作者对此是支持的,这从你发在BS的帖子一面倒的情况已经证明了。
实在不相信,可以发个调查贴,调查支持率和反对率,没有调查就没有真相,请不要随意代表其他人的意志,谢谢!
然后,严正声明,我和晋江官方决无瓜葛,既不是官方的人,也更加不认识官方的任何一个人,请不要主观臆断。
№13 ☆☆☆ii2007-12-13 13:44:11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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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ii于2007-12-13 13:44:11留言☆☆☆ 
 
看来你还真是纠缠上了,我的帖子没涉及到你,你也自承不是管理层,这是原创意见区,不是碧水,都请你去另开帖了,居然还要来我的帖子里面不断纠缠。不想对你口出恶言,不过有必要以正视听。
 
你以为你又来那些人用过的那套,就会改变事实么?
先前是帖标签,譬如“小心眼,多疑,被害妄想严重的人!”
我可没对你帖标签。从这行文的言行看,你是什么样的人呢?
看没见效,现在又换种手法,来歪曲我了?
我在这个意见帖里面
 
№12 ☆☆☆泛泛于2007-12-13 13:15:57留言☆☆☆ 
 
从1楼到12楼的我的帖子
何尝用过你说的“损害大多数人利益”这个词?连“利益”这个词我都没用过。
“绝大多数作者”这个词我也没用过,麻烦看清楚!我用的是
“这条短信把绝大多数并不用字数谋取积分的作者视为“贼”,徒然增加大多数作者的无效劳动”。
 
从我前述分析的可以看出
难道说这条短信没有增加大多数读者的无效劳动么?
 
“这从你发在BS的帖子一面倒的情况已经证明了。 ”
哦,发在碧水的帖子一面倒么?除了几个说理说不过就扭来扭去炫耀她们如何sm,想水了帖的id,对这个短信认真提出看法的人不少,有同意的,表示不满和疑问的也颇有几个。
 
国家一项法律还要征询不同意见,因为一项法律执行起来有利有弊,
为了减少执行中的弊端,不但之前要宣布草案,征询意见
,在定案后还会有执行细则,甚至出台司法解释,对其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具体指导。何况一个网站的站内公告?
 
难道我提个意见就不行了,只准说好?你看不出她的弊端,就一定要别人也接受,也不准别人提出不同意见?这是哪门子的道理!
 
你们不过是为辩而辩,有多少意义?
 
再说一次,你“举四肢支持JJ的这个新政策”也罢,或者举五肢支持
也罢,请你去新开帖。在下不奉陪了。
不过我很好奇,举四肢怎么举法?恕我孤陋寡闻,能不能在你新开的帖子中贴图演示一下?
№14 ☆☆☆泛泛2007-12-13 14:28:27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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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真是自我为中心,意见区的贴子为方便管理,通常都是一个问题一个贴,不管反对还是赞同,有时候一个问题开多了贴,管理员也会合并到一起的。你既然在意见区开了,有反对意见也是很正常的,你没有赶人出去的权利。
 
另外再说一句,我支持新规定。JJ不是为你一人开的,不喜欢可以离开。
№15 ☆☆☆。。2007-12-13 14:55:29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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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作者都是按规办事,把读者要说的话写在作者要说里面,实在太多的,也贴在其他地方的,哪来“徒然增加大多数作者的无效劳动”?
至于“这条短信把绝大多数并不用字数谋取积分的作者视为“贼”更是荒谬,因为绝大多数人不盗窃,就不用立法了?堵漏洞还变成不是了?
你也知道“很多对此站内短信有不同意见的作者也发表了看法”,那请问就你一人弄得这么轰轰烈烈地干吗?想干吗?
而且按你所说,在站内短信已经改了的情况下,还想干吗?
原来原贴中只要反对的都只是“扭来扭去炫耀她们如何sm,想水了帖的id”,赞成的都是“表忠心”、“管理层”。
你这么做又有多大的意义?
我不会在这个帖子里再和你争论什么,这是管理区,我知道规矩,所有反驳我将到BS去发,你的话只能算是灌水,真的有意见这一说,讨论这一说吗?
你太高看自己了!
№16 ☆☆☆ii2007-12-13 14:58:51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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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大部分作者都是按章办事,把跟读者交流的话写在“作者有话说”里。。
不过,部分老作者,也就是说,没有“作者有话说”这个栏目的时候,养成了在正文里说话的习惯。
 
所以,这个规定对老作者来说,可能会麻烦点。
所以,我建议,6个月前发的文,就不要详细追究了。主要针对现在榜上的文和新开的文章。。
№17 ☆☆☆ee2007-12-13 15:16:17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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