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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法律咨询]如何夺回被侵占宅基地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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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于1996年购入一处房屋,房屋买卖协议、房照、原土地使用证齐全,但是户主多次改动。
当时没有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后2002年左右我家所在地改县为市,并且将我家宅基地所在位置划为待征用地。
此时,我父亲想去办理正式登记手续,民建局不允许。
请问当地民建局此种做法是否合理?

后来,有他人在我家宅基地盖商店,与我父亲发生争执,我父亲将其告上法庭。
当地法庭判我家宅基地情况为公用地,我父亲败诉。则他新建商店合法。
现在情况是,我父亲购买的宅基地在房屋买卖协议、房照、原土地使用证齐全,但是房照,土地使用证不是本人的情况下失去了
对我家宅基地的使用权。
请问我父亲该以何种方式才能夺回该有的权益?

请问这个案子我们该从哪个点切入才能把损失减到最小?
№0 ☆☆☆kkkk 2008-06-03 11:42:24留言☆☆☆  加书签 投诉 不再看TA

宅基地不是不能买卖,不能抵押么?
№1 ☆☆☆难道我法盲了2008-06-03 12:05:10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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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 可能我描述有歧义,因为确实对相关法律不了解
宅基地不能买卖,抵押。
但是在1996年我爸爸不知相关法律的情况下,签订了购入该宅基地以及其上住宅的合同并且交纳了款项,同样在不知道相关法律的情况下以为保有土地使用证以及房照,房屋买卖协议的情况下以为拥有了该宅基地以及其上住宅的所有权以及使用权。
从1996年至今我家使用该房屋,但是2005年该宅基地被侵占,原来未建房屋的一部分被另一家建立了商店。
这样的话至少违背了我爸爸与原房主签订的合同,但是这个合同能不能从法律上保证生效呢?
如果该合同不能生效,那么我家该以何种方式追回1996年付出的钱款呢?
 
№2 ☆☆☆kkkk2008-06-03 13:17:56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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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是不动产发生变更的要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但是登记是所有权转移的条件,否则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不拥有房屋的所有权。由于合同成立并生效,应该准许办理登记,可以基于合同请求登记,最好带上房屋的卖主,若是国家征收、征用,国家应给充分的补偿。
№3 ☆☆☆riancyyang2008-06-03 13:59:33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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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事实描述好像还有一些出入,最好能描述的更准确一点。
№4 ☆☆☆riancyyang2008-06-03 14:27:28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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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标的不合法的话合同应该是无效的吧,我觉得LZ应该去起诉原房主要求返还价款,而不是跟扯征地赔偿,因为你们现在没有合法的物权,所以征地补偿,可能扯了半天,钱还是给宅基地的使用权人
№5 ☆☆☆二把刀2008-06-03 14:30:58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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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宅基地不能买卖、抵押~原买卖合同无效。
2,无效合同即为双方过错,应起诉原房主要求返还房款。
№6 ☆☆☆叮咚2008-06-03 15:33:20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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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还想解释一下。
该地在1982年时候属于农民私宅,有土地使用证(之后土地使用证户主一直未变更),占地80平方。
后1992年该住宅转卖给房主人张三,张三将该房子改建成楼房,仅仅使用了50平方米(地块a),其他30平方米作为庭院(地块b)。
1994年张三将该住房转卖给李四。
1996年李四将该住房转卖给我爸爸。
2002年该地被划归为待征用地。
2004年王麻子在地块b修建私宅至今。
我家是否能将其驱逐,并要求赔偿?
再深深谢谢大家。
№7 ☆☆☆kkkk2008-06-03 20:43:36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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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来说去你也没有宅基地使用权啊,农村集体的土地ms只有乡镇企业在抵押厂房时其集体土地才可以一并抵押
№8 ☆☆☆就是小产权房问题2008-06-03 21:51:12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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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关于宅基地及其上的建筑物的关系
(相关法条参考物权法153条,《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3款《民法通则》第80条第3款《确定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169条)
宅基地使用权单独转让是被禁止的,但是法律并没有禁止当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所有权转移时,宅基地使用权同时转让。宅基地的使用权随其地上建筑物同时转让是可能的。
但是由于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所以转让时应取得集体组织的同意,如果是转让给同一集体组织(换言之,同一个村的人)内的人时,不需要集体组织的同意,但是应注意《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3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其次,关于不动产的转让。
(参考物权法9条1款,20条1款)
不动产转让以变动登记为生效条件。也就是说没有做变更登记的话,不动产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但是该不动产的买卖合同还是有效的(你父亲和原先的物主签订的合同有效),所以,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要求原屋主办理变更登记)。拒绝履行的情况就是违约了(返还已交付的款项)。
 
最后,关于lz的情况,
2002年时lz家的宅基地(至于该宅基地使用权的所有者,我认为应该是原所有人,lz只是实际的占有者,按照不动产转让的相关规定,lz一家对其只有债权上的请求权,而无所有权)既然被作为代征用地了,就是说,宅基地使用权已经被国家或是集体收回了,不再属于lz,lz也就不可能再对该宅基地主张任何权利。
按说在宅基地被征用时,应该对你家作出相应补偿了吧(补偿的对象应该是宅基地和房屋的对价)
所以,我认为lz失去宅基地使用权最根本的原因是宅基地被国家征用。而非原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我不是律师,只是商法的研究生,以上只是我个人理解,所以最好还是咨询律师。
№9 ☆☆☆期望一切都变好2008-06-03 23:22:05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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