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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看不懂的规则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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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被再创作了,陈凯歌怒了,胡戈火了;
结果,陈凯歌被骂了,胡戈成了新偶像;
〈红楼梦〉、〈神雕侠侣〉被再创作了,恩,曹公不会再世,可以忽略他;查先生大约也不会跳出来说同人文侵权;
但是,搞再创作的作者因为“严重扭曲人物形象”被原作的爱好者维护者掐了……
事件不同,再创作这一点是共同的,结局却相差如此大。算双重标准么?

偶喜欢〈红楼〉和〈神雕〉,所以偶从来不看它们的同人文——为了维护自己心中的人物形象。
偶不知道那些去看标明是同人文的作品的原□□好者是抱什么心态去看文的。找自己的同好?听说清代迷〈红楼〉的两好朋友,因为拥林拥薛立场不同,一谈红楼就掐架。那么,由是观之,即使同好也有立场不同的矛盾。要在同好里再碰到和自己理解相同的人,似乎概率偏小了点。专程掐架去的?这个理由忒无聊了点。

№0 ☆☆☆飘过~ 2007-03-16 00:42:03留言☆☆☆  加书签 投诉 不再看TA

这么简单的事,有什么看不明白的啊!
你先说说看,无极的作者是哪个来着?
GJM!
这可是网络上常常被用来当成抄袭的代词了,而其人之前的某部书又是把日本某漫画进行"再创作"的"典范".
作者那种即使被法院判了,还也坚持"绝不认错"的言行,这不是存心让地球人,甚至外星人都相信,他肯定不介意自己人的书被人抄袭或"再创作"的......啧,只怪陈凯歌,什么人不好找,就偏要把那团臭烂泥扶上壁......
 
PS:
 
我是骂过陈凯歌,那是因为他破坏了环境!无极没看过,我小人,低级趣味,看不来那种高深的东东,更没掐它的心情.....
№1 ☆☆☆这...那...2007-03-16 01:03:36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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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飘过~于2007-03-16 00:42:03留言☆☆☆ 
奶这FC,介说明淫都素无聊滴!
№3 ☆☆☆sylphys2007-03-16 01:25:28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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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说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同人都素侵权咩……
只素作者懒得计较罢鸟……
选择性无视偶介贴上面那两句……
№4 ☆☆☆sylphys2007-03-16 01:26:35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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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脓肤鳝鳈游过~~~~~~~~~~~~~~~~~~~~~~~~~
№5 ☆☆☆午夜凶提2007-03-16 02:35:23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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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则 guīzé
 
(1) [rule;regulation]
 
(2) 典式,法则,规律
--------------------------------------------------------
看文的看文,写文的写文,喜欢的捧之,不喜的砸之.
耍BH,玩无间,穷跟风,乱发帖.
 
这里面什么是典式?什么是法则?什么是规律?
毛都没有,您就别半夜拎一大帽子在这晃悠了,BS夜风大,小心着凉!
№6 ☆☆☆你好毒你好毒!2007-03-16 02:47:13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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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胡!谁说木有?
介个规律呐!就素一个银BH呐,就有银比他更BH。
№7 ☆☆☆sylphys2007-03-16 02:51:32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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仆街!
这帖子有危险!
№8 ☆☆☆中央说我是人才2007-03-16 07:14:37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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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还么悟吖...
№10 ☆☆☆sylphys2007-03-16 09:29:00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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悟太多,容易长痱子,外加自找麻烦!
№11 ☆☆☆你好毒你好毒!2007-03-16 10:03:37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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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明会变成像LZ酱紫就要飞升滴模样
№12 ☆☆☆sylphys2007-03-16 10:07:21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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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果然都是LOLI,居然没人接话了……
№16 ☆☆☆OTZ2007-03-17 00:01:16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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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抄袭、再创作等词比较敏感,稍微不注意就会被掐上,所以还是不发表言论的好~~~~
№17 ☆☆☆莫办法2007-03-17 00:03:29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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俺感觉LZ的第二、第三帖在偷换概念呀~~~~~~~~~~~~
目前在JJ上所争论的关于红文的事情~~~~~~~~多为争论同人写得差还素写得好呀
就算出现鸟“请作者看鸟红楼再来写”或“请作者8要再折磨俺鸟”之类的言论~~~~~~~~
也只能算素读者对作者所创作的作品表达的8满把??
难道看到8好的东西就8能批评鸟??看到同人歪曲原著就8能跳出来指摘鸟??
似乎法律对读者并米有这样的约束呀~~~~~~~~~~~~~
而且~~~~~~~MS也米人说写红楼的同人素犯法的、素绝对8行的把(如果有请LZ出示证据,也好让俺这孤陋寡闻的瞻仰瞻仰)
再者~~~~~~~~~LZ有段话俺8太明白~~~~~~~~~~
 
“金庸还活着,他有明确地为了自己著作权找那些同人文作者的麻烦了吗?又或者,他发表了什么声明警告不许以自己著作为基础进行同人文创作了吗?我没看到过,这位JM如果有,请贴来让我等瞻仰。我并没有以金庸的代言人自居,只是称述我所了解的事实。 ”
 
LZ这段素想说明啥??说明金老因为米有发表“声明警告不许以自己著作为基础进行同人文创作”,所以金老的著作修改权就自动变成公有的了??
№19 ☆☆☆骚林十一晕人2007-03-17 00:37:45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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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金庸,请问LZ,他是不是有明确说出,他丝豪不在意那些所谓同人文,可以任人把他的作品里的人物随意乱编乱写的话?如果没有,你怎么就能当上了金庸的代言人呢?
——反问,金庸还活着,他有明确地为了自己著作权找那些同人文作者的麻烦了吗?又或者,他发表了什么声明警告不许以自己著作为基础进行同人文创作了吗?我没看到过,这位JM如果有,请贴来让我等瞻仰。我并没有以金庸的代言人自居,只是称述我所了解的事实。
☆☆☆飘过~于2007-03-16 21:31:25留言☆☆☆ 
 
啧啧,好一个既然没说,就等于默许.代入得够水准.不得不ORZ你了,LZ!
这样的文字游戏,我也会玩----
中国有十三亿人,这十三亿人中,有几个公开地说了抄袭有错这类话呢,都在哪说的,证据在哪?谁能举证?......嘿嘿,我说嘛,为什么现在的抄袭之风会越演越烈,原来是开口说抄袭是错的人太少了,十三亿,公开说抄袭不对,与抄袭对抗的人才占十三亿这个大基数多少啊?搞得那些以抄袭为已任的人都认为他们的行为是被默许的.谁叫很多人都没有声明过,抄袭是错误的,不能容忍的行为呢!
倒真的是应了那句,没有最BH,只有更BH!!!!
再次ORZ你.....
 
TND,那我不是也得来个公开声明,不然,我没公开说过,还不得让人以为,以为我会认同这些行为啊!我反对抄袭,反对小偷小摸,反对杀人放火......那么多反对,不好打在JJ浪费资源.而且,放在网上的话,没几个人当是一回事的,只能当这笑话,闹不好,会被当是神经病.可如果登报的话,那得多大的版面啊?我哪有这么多钱搞这个公开声明啊......
得,原来,我也是纵恶的一员,谁叫我没钱搞公开声明呢......
现在,ORZ钱~~最最亲爱的,没有你,我也不能学人玩正义了~
№20 ☆☆☆这...那...2007-03-17 00:57:45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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