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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替藤萍发一个公告:花雨出版的《紫极舞》不是本人所著 [13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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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情的起因,是藤原来的那个出版商花雨. 在藤萍拒绝其出版《九功舞》系列后,居然请人冒藤之名写了续集《紫极舞》以出版。
    作为朋友,感情上我自然是偏向于藤的。但孰是孰非还有待法庭最后的裁决,作为局外人我不能妄下断语——但是,我觉得广大读者有权利知道真像,应该知道“花雨《紫极舞》并不是藤萍本人原著”这个事实。
    所以,现转藤的公告如下:

-------分割线--------
           公告
    我是藤萍,其实因为和花雨存在合同纠纷,在写完《中华异想集·鱼妇》之后我就离开了花雨,不再和她合作。众所周知,花雨的合同是比较苛刻的,我离开花雨之后所出的书都暂以本名"叶萍萍"出版,也从未在公开场合说过花雨任何是非。
    如今花雨出版了并非我所撰写的所谓《紫极舞》,我对此保留评价,在此声明,我所写的《紫极舞》只有十一章,即将由时代文艺出版社出版以我本名叶萍萍发行,花雨所称"藤萍"所写的十四章紫极舞并非我所写,请大家理解此事,并谅解因我与花雨的纠纷给大家带来的困扰。

------------------

补:
    花雨与作者签的合约,我有幸见过一次(因为他们出的《第七个新娘》侵权了偶的文)——具体条款虽不方便透露,但此条约之苛刻霸道,实乃我签过的无数合同里仅见。
    其中有一条涉及对笔名的买断,即一个作者一旦给投稿,便不能再以此笔名投稿给其余出版社(有灭有法律专业人士出来议论一下,这一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因为这一条款,所以藤在5年后不得不抛弃昔日的笔名,改用真名从头再来。壮士断腕,所付出的代价不谓不大,但是,却未曾料到书商居然还有李代桃僵一计~
    希望藤能早日摆脱风波,从头再来。
    也希望大家能记住:叶萍萍就是藤萍——因为从今以后,只怕藤萍这个笔名便要被废弃了。
    叹息。
№0 ☆☆☆沧月 2006-11-12 23:09:52留言☆☆☆  加书签 不再看TA

这也太欺行霸市了吧,连笔名都要买断?貌似不合法吧……
№1 ☆☆☆明石2006-11-12 23:27:54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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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看到了,谢谢沧月jj。要不是你出面,我至今都不敢相信呢。……
№2 ☆☆☆纳兰澈雪2006-11-13 04:19:34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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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藤好可怜。做作家也有不得已的苦衷~要和自己辛苦打拼的过去告别真让人惋惜。
№3 ☆☆☆浅白色2006-11-13 12:11:38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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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的看法,藤萍这个笔名被买断的话,那么花雨应该就有权利让其他作者使用这个笔名,前提是原来使用“藤萍”的叶萍萍离开了花雨,或者叶萍萍虽在花雨门下,却放弃使用藤萍这个笔名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是叶萍萍离开花雨,导致花雨有权利将买断的藤萍一名让给别的作者使用
如果不是买断笔名,可以说是冒充,但在买断笔名的情况下,则不能算是冒充,毕竟11章前后是不同人所写,但都合法的使用了藤萍这一笔名
№4 ☆☆☆火焰2006-11-13 12:24:55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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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这里有个更大的前提。。。。买断笔名合法不合法
№5 ☆☆☆火焰2006-11-13 12:25:45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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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无限支援以及同情萍萍,但是从法律角度来说,花雨是合法的。
合同当初签订了,就得付出代价。这个就是取舍问题了,——合同签订的时候是双方自愿的,不存在欺骗或者强迫,至于你觉得公不公平,就是私下的怨念了。
就像超女们,出名以后总要想法设法脱离天娱,明眼人都看得出来娱乐公司的压榨,关键在于没有他的压榨,你也没有日后的风光。
№6 ☆☆☆sdjhaosno2006-11-13 12:37:38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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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同里有如果藤萍不交稿子,花雨有权让别的作者代笔把作品写完并出版的条款,那花雨打官司也不会输的喵
№7 ☆☆☆纯洁无辜看2006-11-13 12:47:38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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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所知,合同里没有这一条.
 
花雨请人代笔是事实,就算没违反合约,钻了空子,然而,这后面的文不是藤萍写的,读者有权知道.
 
藤萍有权公告.
 
这是一种对读者的负责态度.
 
而花雨所做的,是一种欺骗读者的事.
№8 ☆☆☆三千世界猪杀2006-11-13 12:52:24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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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说,后几章不是原来的藤萍所写
 
但对于藤萍这个笔名来说 对于这本书来说 这本书却是前后拥有这个笔名的人所写
 
总之很绕  
 
也是个很麻烦的玩意。。。。。
№9 ☆☆☆火焰2006-11-13 12:57:48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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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椅子坐下看啊
№10 ☆☆☆造孽党冲锋队三队长2006-11-13 13:01:06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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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jhaosno于2006-11-13 12:37:38留言☆☆☆
不是什么样霸王合同签了都必须认命,有些合同本身就是无效合同,法律不会承认,比如合同上没有年限——所以说,法律上的是非还得让法庭来裁决。
 
我没看过藤签的具体合同,但根据已知的几点来说,这个合同很可能是无效的。
 
“藤萍”这个笔名,既然花雨和作者都没有在国家商标局注册过,法律上说,谁都可以用这个名字来写书——当然这是一个法律上的空子,我也被别人冒名过,如今官司正在打,也只能告中国戏剧的一系列《镜XX》剽窃抄袭我的镜系列设定和人物,恶意竞争,而无法告他侵犯我的署名权一样。所以我比任何人都知道“笔名买断”这一条款的可笑。
当合同条款和国家法律抵触的时候,以哪个为准,这是不言自明的。所以,从技术性角度来说,藤肯割舍这个笔名是隐忍退让,就是她坚持要继续用,法律上也未必站不住脚。
 
最后说一句:
作为一个作者,在如今出版关系里是处于弱势的,除了要谨慎签约之外,但更需要坚决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能忍气吞声的怕事,该打官司的就要打——当然,所有的责任,你一人要负责到底。
№11 ☆☆☆沧月2006-11-13 14:08:04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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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3个月前我曾和藤说过应该立刻去注册“藤萍”笔名,以免日后麻烦,也不知道她做了没有。
这可是俺血的教训丫~
如果俺早一年去申请沧月商标,这个官司就不会那么棘手了。。。
幸亏到明年就万事OK。
№12 ☆☆☆沧月2006-11-13 14:12:25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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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的美女,上下QQ,找你有事
№13 ☆☆☆- -2006-11-13 14:17:06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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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笔名这个东西,不在乎的就算了,走商业路的一定要好好保护
№14 ☆☆☆火焰2006-11-13 16:05:55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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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社会真是太没有安全感!
№15 ☆☆☆墨丞2006-11-13 16:35:08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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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焰于2006-11-13 16:05:55留言☆☆☆ 
又有谁一开始就想过日后会走商业路线呢?~-~
一开始是新人,拿的少也是应该
但让人无限期做文化包身工就有点过分了~做人要HD丫
 
1。合同没有年限,不合法(呃,这是我看到的花雨合同,不知道藤那个是不是也一样)
2。买断笔名,不合法——藤萍这个笔名没有注册,谁都可以用
3。千字20元,远远低于国家著作权法规定的下限
 
基于以上3条,原来的包身工合同是否合法还有待商榷,所以说我是觉得废话那么多干吗呢,打官司就打官司,谁怕谁啊~
只是如果这个官司一输,花雨对于其他年轻作者的就不好管了,so,杀一儆百之心也是可以体谅的……只是,能否杀得了,还要看情况。
№16 ☆☆☆沧月2006-11-13 17:13:12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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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沧*****2006-11-13 17:13:52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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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来想混商业的,却没一点提前的商业眼光,值得同情啊。……
№18 ☆☆☆路过2006-11-13 18:34:37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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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便去看了看小椴的博客,我只能说聪明如他者,居然看不出那些打了“小作者”名义说话的,根本就是花雨的人吗?……挠头。
№19 ☆☆☆路过2006-11-13 18:39:51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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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想到这年头警察也会被人欺负,希望别影响到她写作的热情:)
№20 ☆☆☆第七度2006-11-13 18:41:56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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